北京市河东区津塘路97号增17号项目招商公告
一、招商条件
北京市河东区津塘路97号增17号项目的产权单位是北京滨海快速交通发展有限公司,招商单位为北京津轨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商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承租人进行公开招租,择优选定承租人。
二、项目概况与招商范围
(一)项目名称:津塘路97号增17号。
(二)项目概况及地点:
项目位于北京市河东区津塘路97号增17号,地上一层底商,单间255㎡,具备房屋产权证。
(三)租赁范围:租赁计租面积255㎡。意向承租方在报名前可委托具备测绘资质的单位前往现场丈量并出具报告,如对租赁面积若有异议,应在报名前提出,参与报名即视为认可本次租赁面积。
(四)租赁用途:商业经营业态使用。经营品牌及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商家需自行取得行业经营相关许可,严禁利用商铺储藏和经营易燃、易爆物品,不准私自对商铺内审批通过的电源进行接驳或改装。
(五)合同期限:租赁期5年(不含装修期),装修期自场地交付后30天(不计租)。
(六)租金及支付方式:不低于3.7元/天·㎡,每半年支付一次,并于每个付款周期开始前完成租金支付工作。
(七)履约担保形式为保证金,金额为3个月租金,签约后与首期租金一并支付。
(八)场地交付标准:意向承租方需自行前往项目现场进行项目踏勘,该项目租赁场地采取现状交付方式(包括装修、给排水、用电设备设施等),承租方自行负责装修、改造、更新、维护以及消防安全、防疫安全的管理工作。水、电、采暖、垃圾清运费等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公共部分按照计租面积进行分摊。
(九)产权证:本项目可提供房屋产权证。
(十)签订合同时间及付款要求:自发布中选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协议(以出租方提供合同文本为准),并于签约后按照合同约定缴纳首期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否则出租方有权重新招租且参选保证金不予退还。
三、报名资格
(一)意向承租方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且具备独立法定代表人资格的单位。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以营业执照载明或国家公司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准)。
(三)中选后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租、分租。
(四)本项目不接受意向承租方联合体参选。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以上法定代表人,或者存在控股或被控股、管理关系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参加本次比选工作。
(五)参选保证金:yen10000元(人民币:壹万元整),意向承租方应于报名登记后向招商方获取收款账户信息,并于本次招租报名截止时间前完成支付工作(以到账时间为准)。
四、参选报名方式
凡具备资格要求的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时间内可通过以下方式报名:符合报名资格要求的意向承租方需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公章)、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盖公章)、租赁意向书到北京市西青区才智道36号418室进行登记报名,报名登记并支付完成参选保证金即可参加本次租赁谈判工作。
五、参选保证金的保证内容
(一)意向承租方需遵守项目公告约定和要求,办理有效承租报名登记手续且参选保证金后不得单方撤销承租申请;
(二)合格意向承租方应按规定参与租赁谈判工作;
(三)合格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后,应按照公告要求与出租方签署租赁合同、缴纳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待出租方收到全部款项后30个工作日内,招商方办理退款手续;如合格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后未能完成签约工作,则参选保证金不退还。
(四)合格意向承租方报名成功但未能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招商方于招租结果公示期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退款手续。
六、参选报名计划工作安排
(一)接受报名时间:2020年12月8日至2020年12月10日,工作日每日上午9 时00分至11 时00分,下午14时00分至16时00分(北京时间)。
(二)本次招租报名截止时间:2020年12月10日16:00。
(三)招租谈判时间:2020年12月11日上午11:00(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四)公告发布媒体。
(五)项目租赁合同附后,请参选报名单位仔细阅读,正式版租赁合同将按此内容签订。
本公告在澳门6766网站net集团有限公司官网(http://www.tjgdjt.com)发布通知。
七、租赁谈判工作安排
凡报名通过的参选单位,请于2020年12月11日上午10:30前往我公司进行租赁报价及谈判并持:
(一)参选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公章);
(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盖公章、法人章或法人签字);
(四)商务报价函(盖公章);
(五)参选保证金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请各公司携带以上材料(文件需密封,现场启封)前往北京津轨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报价及租赁谈判工作,具体谈判方式以报名成功后出租方通知为准。
项目招商单位:北京津轨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青区才智道36号
联系人:杨先生 电话:01-83997380。
2020年12月7日
津塘路97号增17号(1)商业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人):
通讯地址:
电 话:
乙方(承租人):
通讯地址:
电 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北京市河东区津塘路97号增17号(1)项目商铺相关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范围
1.1乙方愿意承租,甲方同意出租位于中国北京市河东区津塘路97号增17号(1)(以下简称“该商铺”)用于商业经营。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而未核准前,不擅自改变上述约定的使用用途。乙方不得违反本规定,乙方必须确保所经营商品和服务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有违反,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由乙方负责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间接损失。
1.2该商铺的租赁面积为 255 平方米,该商铺的位置示意图见协议附件一。前述租赁面积为本合同所述租金及其他费用的计算依据。上述所列计租面积,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前亲自前往查看并丈量(面积若有差异,应在签约之前提出),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即不得就合同面积差异主张任何权利。
1.3交付使用状况:甲方按房屋现状交房,如另有约定的,在本协议附件二中列明“该商铺交付标准”向乙方移交该商铺。
1.4甲方不提供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位。
1.5甲方同意将该商铺预留承租范围内对应的门楣外店招位置提供给乙方安装店招使用,乙方自行负责店招的行政审批、安装维护、安全管理等事宜及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乙方安装及维护店招过程中不得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对相邻各方造成影响,同时安装完毕的店招亦不得对相邻各方造成影响,乙方对由此给甲方及相关第三方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和全部费用。如乙方在安装过程中违反甲方的安全管理要求,乙方应立即按照甲方要求进行整改。如因乙方店招(包括主体结构、零部件等全部乙方添附的物体)坠落或其他原因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乙方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和全部费用。乙方店招的安装、维护、管理应形成方案,报甲方审批后方可实施。
1.6乙方使用店招位置的时间与本合同房屋租赁期限一致,合同到期、终止或解除后且该商铺正式返还给甲方之前,乙方负责拆除店招并将门楣及外墙恢复至该商铺交付时的原状。
1.7在租赁期限内,如遇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要求对上述店招进行整改或拆除的,乙方应负责按照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对店招进行整改或拆除并承担全部费用。
第二条 租赁期
2.1自2020年X月XX日起至2020年X月XX日止为装修期。装修期内,乙方无需支付该商铺的租金,但须向项目配套服务单位支付配套服务费。装修免租期内,乙方除免缴租金外,其余在本合同中规定乙方应履行和遵守的一切义务和约束,都不得免除。
2.2该商铺的租赁期为伍年,自XXXX年X月XX日起至XXXX年X月XX日止,自XXX年X月XX日起开始计租,租赁期不包括装修期。乙方应于XXXX年X月XX日前装修完毕并进入试营业阶段。
2.3如因甲方原因导致该商铺延期交付,租赁期和装修期均相应顺延,该商铺交接之日即为装修期开始之日。如因甲方以外的原因导致该商铺延期交付的,不影响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2.4在租赁期间,乙方须根据其营业需要,自行办理一切有效之许可证,必要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乙方办理的相关许可证应报甲方核实备案。
第三条 租金
3.1签约租金为人民币XX元/天·平方米(含税),合同租金总额为人民币XXXXX元(大写:XXXXXXX)。乙方以6个月为单位作为一个付款周期向甲方支付租金,每个付款周期应支付的具体金额详见附件三。
3.2乙方自计租日起,除首期租金外,应于每个付款周期的最后5个工作日内交付下一个付款周期的全部租金,甲方在收到相关款项后2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开具相应发票,该租金不得作任何扣减、抵销。租赁期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双方各自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装修期及租赁期内,使用该商铺所发生的能源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电话费、网费等乙方实际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相关事宜乙方与甲方或甲方指定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3本协议租赁期中第一个付款周期的租金应于签订本协议后5个工作日之内由乙方预先缴付,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未在本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之内缴付的,本协议不生效。
3.4乙方应将租金等费用支付至甲方指定的以下银行账户,如甲方需变更收款账号应书面告知乙方。
户名:北京津轨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浦隆支行
银行账号:77220078801300000544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
4.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相当于3个月租金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XXXXX元(大写:XXXXXXX),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担保。项目租金进北京滨海快速交通发展有限公司账户,履约保证金进北京津轨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账户,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该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且乙方不得主张用于抵扣其应付的租金及其他费用。乙方未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本协议不生效。
4.2乙方怠于支付本合同中规定应缴纳的费用,甲方有权敦促其履约。若经敦促乙方仍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扣除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来赔偿甲方的损失及冲抵合同项下的包括但不限于滞纳金、违约金、租金及能源费。乙方应在甲方自履约保证金中提取乙方应缴纳费用后5个工作日内补齐已扣减的保证金数额。如乙方未按上述规定交付或补足履约保证金,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乙方的违约赔偿金。
4.3乙方不得将履约保证金转让或抵押、质押,亦不得将履约保证金用于支付、抵销其应缴付的租金或其他款项。
4.4在下列条件下,甲方应在30日内,将履约保证金全部但不带任何利息返还给乙方:
4.4.1合同期满或双方协商一致提前解除合同,双方已处理完毕善后事宜,乙方已经付清全部款项,乙方已将该商铺退还甲方且退还时甲方无异议;
4.4.2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商铺毁损或灭失致乙方无法继续租赁该商铺的;
4.4.3合同解除,且双方就有关本合同的违约争议已经解决完毕。
4.5如在租赁期内,甲方发生变更,乙方所交履约保证金或甲方根据本协议行使扣除权后剩余的履约保证金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全部由新的甲方继承。
4.6由于任何乙方原因造成乙方提前退租或合同终止/解除,所交履约保证金充当违约金不予返还。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履约保证金仍不足以弥补的,乙方还应承担继续赔偿的责任。乙方与任何第三方发生的债务关系或其违法经营造成的法律后果,如因此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的,甲方有权扣除相应履约保证金以获得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4.7乙方未向甲方缴足首期租金及履约保证金之前,甲方有权不向乙方交付该商铺,且由此造成的延期交付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其他费用
5.1关于能源费(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电话费、网费等)相关费用,双方约定如下:
5.1.1双方视本合同第2.1条约定的装修期开始日期为商铺交接之日,自商铺交接之日起所发生的配套能源服务费由乙方承担,自商铺交接之日前所发生的能源费用由甲方承担。如甲方交付该商铺时间延迟的,乙方承担能源费用的起算时间相应顺延,自该商铺实际交付日起据实计算。
第六条 装修与改建
6.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禁止乙方对该商铺内的建筑结构、布局分割、外檐立面、建筑风格或配套设施及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制冷系统、供热系统、空调系统、给排水系统、消防系统、供电系统、公共区域安防、弱电系统和照明系统等)、墙面、地面、吊顶进行拆砸和改变,乙方实施的必要的装修、添附或设施设备改造,应符合政府主管部门或甲方的规定,并取得甲方和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如有)的书面批准或书面同意后,方可开工。乙方应于开工前10个工作日取得政府主管部门相关批件,并在取得批件后3个工作日内将装修改造相关方案及图纸与政府批件报备至甲方,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相关施工并采取相应措施(如有)。
6.2审核通过后,乙方需按甲方审核通过的方案及国家相关规定监督执行。乙方应于进场装修商铺前,至甲方办理相关进驻手续事宜,相关办理事项以甲方要求为准,一旦在执行中发现与前述审核通过方案有不一致的情形,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前述审核方案进行恢复或整改,乙方将承担恢复原状及赔偿甲方经济损失的责任。乙方进行非牵涉中央及公共系统的工程,均应按照与甲方的管理要求办理。相关改良、变更费用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因上述审核及监督而承担任何责任。
6.3乙方应报备的施工图纸及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墙面和地板覆盖物的施工图纸、平面图、规格和防火检测报告;一切有关电力、消防报警、计算机系统、电话系统装设连接的电器装置的施工图纸、平面图、规格和防火检测报告;任何建议修改或增设电器、机械设备或其他设施的细节等。
6.4乙方事先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及政府有关主管机关的批准,不得对该商铺进行下列活动:
6.4.1对涉及该商铺建筑结构做任何改动;
6.4.2在该商铺外墙作标记、涂画、钻孔、安装挂钩,在该商铺外墙安装凉棚、旗杆、天线或其他突出物;
6.4.3以任何形式使用该商铺外墙及玻璃窗作招贴或悬挂广告牌及宣传品或其他伸出物、悬挂物等;
6.4.4穿凿、切断或连接该商铺与所处建筑的任何管道;
6.4.5毁坏该商铺所处建筑公共区域的墙壁、天花板和地面;
6.4.6占用该商铺范围之外的任何商铺或空间。
如乙方违反上述条款,应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3日内恢复原状。甲方有权在未通知乙方的情况下拆除未经其同意改建、增建的设备及装置,所引起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6.5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制定的有关规定进行装修,乙方保证在装修过程中不影响该商铺所属建筑周围其他租户的正常使用,否则应就造成的损失或影响承担全部责任。如在装修过程中乙方有任何违约或违反本协议规定的情况,乙方应自行承担责任。甲方亦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施工,甲方因此遭受损失的,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6.6乙方进场后,甲方仍有权继续进行周边环境的建设、公共区域或个别区域的装修、宣传广告工作及其他改造、修缮工程,乙方同意对此不干涉,并给予必要的配合和协助,甲方无需为此而对乙方做出任何赔偿。
6.7乙方投资新建、增添设备,需征得甲方同意。甲方要求乙方恢复原状的,若乙方不能拆除完毕,乙方须赔偿拆除费。
6.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占用该商铺范围之外的任何商铺或空间。如乙方扩大或变更其经营范围和品种,应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6.9本合同终止时,甲方有权选择要求乙方将该商铺的装修恢复到甲方交房时的标准状态,或维持乙方承租时完整的装修状态,若为后者,则房产的装修物及附着物无偿归甲方所有。
6.10甲方基于该商铺整体布局调整管理、营运或事实需要,或依该商铺各部分经营情况需要,而必须变动乙方该商铺位置或增减其承租面积或进行其他改换事宜,必须在实际改换前30日以书面通知乙方,并取得乙方书面同意。
第七条 维修与修缮
7.1如甲方需对该商铺所处建筑的公共区及该商铺内公用装置、设施、能源线路进行日常维修保养,乙方应予以合作。
7.2该商铺除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外,经验收后出现的任何损坏(自然磨损除外),均由乙方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由该等损坏而直接或间接对甲方或任何第三方人身或财产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如发现该商铺内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破损或发生故障,应及时通知甲方,不得擅自处理。如因乙方或其雇佣人员擅自处理该等故障,而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责任均由乙方承担。若遇紧急情况,在事先无法与甲方取得联系时,乙方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7.3甲方如发现该商铺内除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外的任何部分存在损坏(自然磨损除外)时,应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在收到书面通知30日内(在特殊情况下,双方可协商另一个时限),乙方应完成上述修缮,如乙方在期限内没有进行该项工作,则甲方之授权人有权进入该商铺,并进行该项工作,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7.4在租赁期内,由甲方负责更换该商铺内已无法维修的公用固定设备,但不包括乙方经甲方同意在不损坏该商铺的情况下安装的固定装置、设施或可拆除的器具的更换。除乙方自置的可移动家具、货架、用具和装饰物品外,乙方安装固定装置、设施,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7.5乙方对所租商铺的玻璃应妥善保管,若因乙方之原因导致损坏或毁坏,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或偿还由甲方更换该商铺所有破损玻璃而引起的一切费用。
7.6乙方应正常使用并爱护该商铺及甲方提供的各项设施、设备,防止不正常损坏(正常磨损除外)。使用不当的,乙方应负责及时修复或作价赔偿。
7.7若因乙方废水、废气、噪音、固体废弃物及其他技术指标不能达到有关部门标准而导致相邻各方投诉的,则由乙方负责解决。
7.8乙方装修、改造后该商铺内的设施设备由乙方自行负责维修养护,公共设施未经改造的部分由甲方负责维修养护。
第八条 乙方义务
8.1按时缴付租金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费用。
8.2乙方的活动应严格遵照法律、法规合法进行。乙方有责任确保该商铺内的装修、间隔等符合消防、建筑或其他有关法规及条例的要求。
8.3乙方有责任保持该商铺及公共区域内的清洁及设备、设施的完好,其中包括地面、墙壁、天花板的装饰材料以及各种不动产附属物,如门窗、电器设施等。如造成该商铺及上述设备、设施的损害(自然磨损及不可抗力除外),修复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8.4为避免电力负荷超出设计标准,乙方因工作需要拟在室内安装电器用具,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安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须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8.5不得在该商铺的地面上放置超过设计荷载的物品(商铺区域荷载为400KG/平方米)。
8.6不得在该商铺内存放或经营武器、弹药、硝石、火药、汽油、烟草或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违禁品及发出强烈气味的物品,乙方不得在该商铺内制造、渗漏或经营任何具有强烈异味或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液态、气态、固态等物品。
8.7不得在该商铺所处建筑的公用区域堆放或留置货物、家具、垃圾,不得堵塞上述地段及消防疏散通道,影响消防设备的取用。不得占用公共区域作展览、派发宣传品或从事其他商业活动。不得在上述区域及该商铺内进行拍卖活动。
8.8不得在该商铺内制造影响他人的噪音、振动及对第三者的滋扰,包括但不限于从电视机、收音机和其他物品发出的声音(经过甲方特许的除外,但音量应该控制在甲方所允许的范围内。)
8.9不向服务管道内倾倒可能造成管道堵塞、损坏或污染的任何物质。
8.10在暴风雨、暴风雪或暴风沙来临之前,应采取一切保护措施,防止该商铺内部受到损坏。
8.11保证该商铺内不因乙方原因发生虫害。发生虫害时须及时报告甲方,并由乙方自行开展灭虫工作,费用由乙方缴付,甲方统一开展灭虫害活动除外。
8.12乙方应遵守、消防部门及保险公司的所有规定并承担承租商铺的消防安全责任。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在该商铺的消防设施上增设锁具或更改原有锁具。
8.1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该商铺挪作他用,不得将该商铺全部或部分交与、转租或转让第三方或与第三方共同使用,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乙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8.15如有火警或其他意外事件发生,除立即报警并采取必要措施外,应同时立即通知甲方。
8.16乙方应为其在该商铺内的财产投保足够而有效的财产险。若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财产损害且无力赔偿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以其保险赔偿金优先赔偿。
8.17乙方应遵守由甲方制定的各项经营管理规章、制度和约定,因违反相关制度、规定和约定所遭受的处罚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应由乙方自行承担。
8.18乙方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五。
8.19若遇紧急情况,在事先无法与乙方取得联系时,甲方可以进入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乙方应提供相应的协助,甲方不负责因此而引起的任何损失。
8.20若双方未签署续租协议,甲方可在本协议租赁期满前90日内,提前一天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在一般工作时间陪同新租户参观乙方使用的该商铺,乙方不得反对并应向甲方提供协助。
8.21乙方同意或保证甲方授权的一切人员或因其他原因而享有该等权利的人能够享有下列权利,乙方均应给予协助和支持:
8.21.1公共设施所有者拥有使一切有关供应或有能力供应该商铺所处建筑或其附近建筑物的服务管道不中断地通过该商铺的权利;此等公共设施所有者或其工作人员在事先取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拥有进入该商铺检查、修理、更换及建造新的服务管道,以用于连接该商铺所处建筑或向其附近建筑物提供公共设施的权利;
8.21.2在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有权在商铺所处建筑的任何部分安装或固定甲方认为适合的设备、机器和其他设施、标记及产品货架,并有权拆除、更换这些设备和设施;
8.21.3拥有进行或同意任何其他人在商铺所处建筑所在地从事重建、拆除、改建商铺所处建筑或附近土地上的建筑物或在商铺所处建筑内进行翻新、更改通道或改善工程的权利;
8.22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拖欠租金、履约保证金、各项配套能源服务费等费用,及经营过程中对房屋主体结构造成损坏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行为,且在甲方书面指出后未予纠正,乙方对甲方采取的中断该商铺之水、电供应及其他服务或甲方认为适当的其他措施,不得提出异议或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直到乙方纠正上述违约行为并付清因此而引起的费用(包括违约金、电供应等费用),且乙方不得要求甲方就上述措施的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因违约或侵权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或其他费用的,甲方有权从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乙方应予认可,不得提出异议或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乙方逾期缴纳本合同约定的费用,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导致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
第九条 甲方义务
9.1向乙方提供正常的经营环境。除非有特殊情况,不得干扰乙方的正常工作。
9.2保持该商铺所处建筑内部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基础构造原状。由于非甲方的原因而使该商铺内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甲方不承担责任,本协议各项条款以及乙方缴付租金和其他费用的义务亦不受此影响。
第十条 续租
10.1若乙方有意于本协议租赁期满后续租,须不迟于本租赁期届满前3个月以书面告知甲方,在已缴足本协议规定租金,且已全部适当履行本协议条款的条件下,乙方在同等条件下对该商铺有优先承租权。若甲方采用招商比选的方式确定新的承租人的,乙方具有优先承租权的前提为必须参加该比选,否则将不享有优先承租权。
10.2租赁期将满时,如乙方无意续租该商铺,应于期满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以便甲方正常经营。如果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未收到乙方的续约通知,视为乙方放弃续租,本合同自租期终止日自行终止。
第十一条 转让
经双方商定,在本合同租赁期内,甲方有权转让乙方承租商铺所在的房产项目,乙方应积极配合,乙方不得因本租赁合同的订立而影响甲方转让乙方房产的权利义务变更,但甲方保证不影响本合同的继续执行。
第十二条 交付与归还
12.1甲方按照附件二的标准交付商铺,乙方拒不接收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乙方的履约保证金。
12.2在乙方向甲方交付首期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后,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相关约定于装修期起始日当日交付该商铺。交付日双方共同清点该商铺内设施设备及物品后,开具交接清单,并经双方签字确认,作为本合同附件。其他装修由乙方自行承担。
12.3除本合同附件二所规定的商铺交付条件外的所有电话、电器等设施,应由乙方自行负责安装、办理相关手续并负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12.4租赁期限届满或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撤出该商铺并将该商铺交还甲方,乙方应将租赁期内发生的能源费等相关费用全部缴清。若乙方未归还商铺的,乙方应按照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的租金标准支付逾期返还期间的房屋使用费。
乙方在租赁期内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或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被依照约定或法定原因而解除或终止的,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若乙方未归还商铺的,乙方应按照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的租金标准支付逾期返还期间的房屋使用费。
此外,乙方还应按照第14.4条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本合同期满、终止或解除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自终止或解除之日提前将该商铺恢复至接收时原状或经双方同意确认的状态,并经甲方验收后归还。如乙方未满足甲方归还要求,甲方有权自行将商铺恢复原状,乙方应承担甲方由此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上述费用可以从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或终止,若甲方选择维持乙方承租时完整的装修状态,则乙方对该商铺增加的装修添附物等应无偿归甲方所有。
如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后该商铺内仍有乙方的设施或物品,均视为乙方放弃,甲方有权以任何方式处理前述设施或物品,乙方不得提出异议,也不得追究甲方责任和要求甲方赔偿。
12.5若乙方利用该商铺进行工商注册等登记手续,交还房屋前应办理完毕全部登记注销或移出手续,否则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且甲方保留追究因乙方延误登记注销或移出而造成经济损失的权利。
第十三条 经营管理
13.1乙方承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并对该商铺内进行经营活动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如乙方因故意、过失或其他原因给第三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负责赔偿,与甲方无关,若乙方拒绝赔偿,甲方有权以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先行赔偿,乙方应及时补足履约保证金。
13.2乙方承诺将严格履行使用本合同项下的该商铺作为商业营业的用途,并严格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第一款中约定的范围和品类在该商铺中经营。
13.3在本合同项下的租赁期限内,乙方应遵守并服从甲方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同时,甲方有权依法结合运营实际需要调整或追加管理规定内容,经甲方书面通知或在指定场所公告后,乙方应予遵守执行。
13.4该项目甲方可不向乙方提供产权证明,乙方需自行办理营业相关手续证明。甲方承诺在本合同项下的租赁期限或任何延期内,乙方拥有该商铺的使用权。甲方在不影响乙方正常营业及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授予第三方相邻人行通道或公共区域的使用权。
13.5甲方及乙方对于在双方合作中知悉的商业信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本合同中优惠租赁条件负有保密的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能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否则应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13.6如果甲方发现乙方在该商铺的使用过程中存在有缺点或不适当,或乙方对该商铺的使用已对所处建筑内的其他部分产生不利影响,甲方有权下发整改意见通知书要求乙方改正其缺点或不足,积极整改并接受甲方的检查验收。因乙方怠于整改,而影响建筑物内及周边用户安全的,经甲方多次催告不整改或整改无效或未按期完成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13.7乙方须取得甲方事先同意,才可将符合设计荷载(400KG)的设备、大件货物或装修物搬入搬出,搬运过程须经双方妥善安排,不得干扰该商铺所处建筑物内其他租户的正常经营,如有损坏物业造成财产损失,乙方须负完全赔偿责任。
13.8因乙方在经营管理商铺时的任何作为、不作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乙方代理人、雇员、被邀请者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而对他人财产或商业经营造成损失或损坏、人身伤害或死亡时,乙方同意保障甲方及其代理人、雇员及代表人、其他租户(通称“接受保障者”)不致遭受任何损害;乙方还应保障“接受保障者”不因乙方按照本合同条款而执行任何契约或协议时而遭受损害。
13.9乙方在经营期间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及存在质量问题、侵犯第三人知识产权的商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本合同期满后,如因乙方销售假冒及伪劣商品或存在质量问题、侵犯第三人知识产权的商品而给甲方带来影响和损失,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数额,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13.10如乙方无意续约或双方对续约协议未达成一致的,甲方有权将该商铺租赁给其他第三方用于经营。甲方有权在本合同到期前3个月,在双方经协商后认为合适的地方展示通知,以表示该商铺即将空置并对外出租,乙方应给予相应配合。乙方应允许可能的未来使用者在乙方和甲方陪同下勘察该商铺及相关配套商铺。
13.11在乙方因终止、解除或违反本租赁合同实际撤场后30日内,如有任何购买过乙方销售的产品或接受过乙方提供的服务的消费者、客户因为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问题,以及与乙方有关的债权债务问题与甲方产生争议或纠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24小时内到现场解决问题,并向消费者、客户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乙方不能按照本条前述的约定向消费者或客户承担解决或赔偿的责任而给甲方带来经营损失,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数额,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本条款不因合同的终止而失效。
13.12证照及税务
13.12.1甲方和乙方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缴纳相关税款,甲方不负担对乙方特定商业行为征收的任何税款。
13.12.2乙方应自行使用自身的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及对外发票。
13.12.3甲方须在签署本合同时向乙方提供有效的公司登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签署合同的委托代理人的委托证明,并全部加盖公章,并保证其全部证件均真实合法有效。
13.12.4乙方保证其具有在北京市经营的资格,并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其它相关的经营许可证,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须在签署本合同时向甲方提供有效的公司登记证明文件或身份证明的复印件,签署合同的委托代理人的委托证明,并全部加盖公章,并保证其全部证件均真实合法有效。
13.12.5本合同执行期内,乙方若进行营业执照记载或登记内容等工商变更申请时,应先告知甲方,在甲方书面确认同意后,再行办理变更手续。否则,本合同即时终止,且在此之前乙方所缴纳的各种款项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13.12.6乙方工商类证照、经营类相关资质及授权书类过期、失效且未及时更新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更新后的上述证照资质及书类。甲方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乙方先取得上述证照资质及书面证明后再恢复营业或解除本合同。乙方在无相关资质、授权状态下的经营活动中产生纠纷与问题,甲方概不负责。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4.1逾期支付
若乙方未按期支付租金、履约保证金等费用的,每迟付一天,乙方向甲方按所欠金额的日万分之三的比例向甲方支付滞纳金。若乙方未按期支付各项能源费的,每迟付一天,乙方向甲方按所欠金额的日千分之三的比例向甲方支付滞纳金。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乙方拖欠租金、履约保证金、各项能源费等费用,甲方有权停止该商铺水、电等的供应和其他任何措施。若拖欠租金、履约保证金达15个工作日,或拖欠电费等能源费超过30个工作日,则甲方有权选择终止本合同,要求乙方停止经营区域内的经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双方按本合同相关约定处理租赁终止后的事宜。如因此解除或终止合同,甲方有权向乙方按租金标准收取相当于3个月租金的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以甲方发出终止或解除协议通知当日的租金标准计算)。
14.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商铺全部或部分营业商铺交与转租或转让第三方或与第三方共同使用,如乙方违反本条约定,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并终止合同,且保留向乙方追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进行法律诉讼的权利。
14.3除法定及本合同明确规定的解除及终止条款外,任何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皆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合同终止时的租金标准向对方支付相当于3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双方应及时结清各项费用,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实际损失的,还应赔偿对方遭受的实际损失的差额,但最高赔偿额不得超过六个月租金,租金按照合同解除时的租金标准计算。
14.4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交还房产,乙方除支付房屋使用费外,每逾期返还1日,还应按照双方租赁关系解除或终止时的日租金标准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4.5如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违法被撤消、自行解散、破产、歇业等自身经营困难,或被采取司法、行政强制措施或其它原因终止营业活动,以致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则视同乙方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与3个月租金数额相等的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以乙方终止营业当日的租金标准计算)且乙方应立即腾还该商铺。如乙方未按照本款规定及时向甲方腾还该商铺的,每延期返还商铺一日,乙方需按照其终止营业当日的日租金标准向甲方支付房屋使用费,并按照第14.4条约定支付延期返还商铺的违约金,直至乙方返还商铺之日止。
14.6乙方同意甲方不承担因未提供产权证明文件而产生的相关法律风险与责任。
第十五条 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15.1经甲方和乙方双方友好协商可提前终止合同。
15.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其遭受的一切实际损失:
15.2.1乙方拖欠支付租金达15个工作日,或拖欠能源费(包括但不限于电费、水费等)超过30个工作日;
15.2.2乙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有关规定,在甲方自履约保证金中提取乙方应缴纳费用后7个工作日内未补齐已扣减的保证金数额,或者拖欠履约保证金达15个工作日;
15.2.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改变该商铺使用用途;
15.2.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该商铺全部或部分营业商铺交与、转租或转让第三方或与第三方共同使用;
15.2.5乙方擅自改变租赁商铺主体结构;
15.2.6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违法被撤消、自行解散、破产、歇业等自身经营困难,或被采取司法、行政强制措施或其它原因终止营业活动,以致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15.2.7乙方严重违反其保证或责任、或违反本合同的其它规定,在甲方通知补救后又未及时补救,致使甲方租赁商铺无法继续使用或使甲方的合同权益受到实质的损害;
15.2.8甲方发现乙方对该商铺的经营存在消防隐患,或未履行附件《物业使用安全协议》中相关安全管理职责的,甲方有权下发整改意见通知书要求乙方进行整改。若乙方怠于整改,经甲方多次催告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选择终止本合同。
15.2.9本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现上述情形后,乙方应按租金标准向甲方支付相当于3个月租金的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以甲方发出终止或解除协议通知当日的租金标准计算),及时撤离并交还租赁商铺,并按相应约定赔偿。
15.3出现下列情形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其遭受的一切实际损失:甲方严重违反其保证或责任,在乙方通知补救后又未及时补救,致使乙方不能正常对外营业或使乙方的合同权益受到实质的损害;乙方根据上述情形提前终止合同时,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向乙方无息退回已支付但尚未发生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
15.4若乙方欲提前终止本合同,则应提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本协议将在甲方同意后提前终止,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应不予返还。如仍不能弥补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的,乙方应对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此外,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已经享有的各项优惠待遇(包括但不限于免租期内免除的租金或其他租金优惠待遇)均应按照甲方的要求予以返还。
第十六条 保险
16.1在本合同所定的租赁期限内,乙方应就其所租赁该商铺的自有财产及其它应投保的项目,向一家或多家声誉良好并有偿付能力的保险公司投保全面综合责任保险,包括公共责任险、火灾责任保险、人身伤害或死亡保险及承保乙方或其代理人、职工使用或占用商铺时一切财产责任的保险,其累计投保金额应不少于乙方的财产总值,相关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未按规定投保,造成的损失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16.2本合同所述的所有保险应承保乙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有关个人伤害或死亡及财产损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商号和无形资产使用原则
17.1租赁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后,甲方有权免费使用乙方的商号及经乙方许可的其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宣传。
17.2如乙方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及其它媒体或其它通讯工具等广告中使用载有甲方名称或商业标志及其他无形资产的,在遵守甲方的商号大小、颜色、位置等方面保持一致的情况下,可以正常的使用对外宣传,但不得损害甲方利益。甲方有权随时更改名称或商业标志的样式。甲方对其商号以及无形资产的许可使用享有最终解释权。
17.3乙方应保证其所使用的商标、商号、标识等未对任何第三方构成侵权,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乙方被指控侵权,乙方应保证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并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如因任何第三方由于乙方的商标、商号、标识等侵权而对甲方提出指控或索赔,应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则应由乙方负责全部赔偿。乙方应保证其将自行处理与消费者之间的任何争议或纠纷,并保证甲方不因此受到任何干扰或投诉,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标记
18.1如乙方不得在该商铺所处建筑外墙安装户外广告标识、标志、标牌等。
18.2乙方需保证其所属的广告牌及该商铺相关附属设施安装、设置得牢固、安全。因其坠落、脱落造成的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损失并负责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投诉、处罚、仲裁或诉讼等纠纷,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赔偿、费用和责任,造成甲方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 责任的免除
甲方不因为公共设施、服务设施或安全设施的故障或中断事件以及火灾、溢水和虫害等事件的发生而造成的人身或财产的损害而对乙方承担任何责任(除非上述事件系由甲方直接造成的或有过错的),并且本合同项下乙方交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或上述费用的任何部分也不因以上事件而作为减付、停付或拒绝支付的理由。
第二十条 不可抗力
如果由于无法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无法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比如地震、台风、水灾和其他自然灾害,战争、暴动和类似的军事行动,民间骚动以及非协议双方员工的罢工、怠工和其他工人运动,政府的禁运令、禁止令或者政府的其他行为,或者其它阻止履行本合同的不可抗力原因,直接致使一方不能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全部或部分地履行其在本协议中义务,遇到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所有下列条件,不应被视为违反本协议:
20.1受阻方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义务时所遇到的非该方员工停工、障碍或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
20.2受阻方已尽其最大的努力履行其在本合同中的义务和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或公众造成的损失;
20.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阻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后的15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书面资料,包括陈述延迟履行或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的理由的说明书。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应根据该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决定是否修改本合同、以及是否部分或全部地免除受阻方在本合同中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
出现火灾、台风或其他意外事故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在乙方不在场的情况下,打破商铺的门、窗及实施其他任何必要的行为,保护商铺不受损坏。该情况下,乙方或任何遭受的一切损失或损害不得向甲方及其雇员或经其授权的人追偿。
第二十二条 关联公司条款
本合同期限内经甲方许可,乙方可以其具备相应资质的母公司、子公司和其他相关分支机构或同一集团的其他下属公司、关联公司(以上总称为“关联公司”),取代本合同中的法律地位,将本合同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关联公司,届时,双方必须配合签署所有相关之合同、协议及任何法律文件。乙方合同主体变更的前提是不得因此改变甲乙双方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且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要求乙方对乙方关联公司的履行行为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十三条 通知
23.1租赁双方均可以根据需要以专人交付、预付邮资挂号、速递公司、传真或直接送达的形式向对方发出通知。通知发送后,如无相反证明,无论对方是否签字确认,实际送达的日期均应按下列方法决定:
23.1.1专人交付的通知应被视为在专人交付、接收人签收之日实际送达;
23.1.2经预付邮资挂号发出的通知,应被视为在付邮日(以邮戳所示为准)后第3天实际送达;
23.1.3经速递公司发出的通知,应被视为在通知交由速递公司后第2天实际送达;
23.1.4以图文传真、电子邮件顺利发出与收到的通知,应被视为在传送日后第1个工作日实际送达;
23.1.5直接送达的当日视为实际送达。
23.2若双方名称、联系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等发生变更,应将变更的文件依据复印件于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送达对方,双方同意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新公司或机构承担,变更前的公司及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23.3根据本协议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均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并受其管辖。因合同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纠纷提交该商铺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二十五条 文字、生效及其他
25.1本协议及其附件以中文书写。
25.2本协议的所有附件,附属协议均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5.3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及未尽事宜均应经双方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方为有效。
25.4若本协议项下的乙方超过一位(不论是自然人或是非自然人),则每一位乙方均需承担本协议项下“乙方”的义务或责任,并每一位乙方须对其他乙方的义务和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25.5本协议中的每一个条款均为各自独立的条款,故若任何一个条款被裁定无效,均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法律效力。
25.6涉及项目属地管理方的有关事项,乙方应遵守项目属地管理方制定的管理相关规定。乙方在租赁期内如有违反项目属地管理方要求之行为,应向项目属地管理方承担责任,甲方因此遭受损失的,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
25.7如果乙方未在本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之内向甲方缴纳第一个付款周期的租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本协议不生效。本协议经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且乙方满足向甲方缴纳第一个付款周期的租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条件后生效。
25.8本协议一式7份,甲方执4份,乙方执3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合同附件
附件一:租赁商铺示意图
附件二:商铺交付标准
附件三:租金计算表
附件四:乙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附件五:物业使用安全协议
附件六:廉政协议
附件七:档案归档协议
正文结束。
签 署 页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 日期:
附件一:商铺位置示意图(红线区域)
附件二:商铺交付标准
序号 |
类别 |
分项 |
说明 |
备注 |
1 |
墙面 |
墙面 |
完好 |
|
2 |
地面 |
地面 |
完好 |
|
3 |
吊顶 |
吊顶 |
完好 |
|
4 |
门 |
玻璃门 |
完好 |
|
5 |
电气 |
照明 |
完好 |
|
动力 |
完好 |
|
附件三:租金计算表
日期 |
计租面积(㎡) |
租金标准(元/天·㎡) |
应付租金(元) |
总计(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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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乙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附后)
附件五:物业使用安全协议
物业使用安全协议
甲方:北京津轨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XXXXXXXXXXXXX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将北京市河东区津塘路97号增17号(1)项目出租给乙方,为做好承租物业安全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北京市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就承租物业使用安全订立协议如下: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认真贯彻国家和北京市相关部门发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2.对项目现场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监督乙方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认真贯彻国家和北京市相关部门发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接受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2.遵守和执行甲方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相关制度,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3.确保资金投入,持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4.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教育职工自觉承担安全生产义务。
5.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检测、监控,安全设施、设备符合安全管理有关要求,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6.及时发现、治理和消除项目安全事故隐患。依法及时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
7.乙方必须履行以下安全管理职责:
7.1消防安全管理
(1)不在消防通道摆放杂物,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畅通。
(2)不在租赁物业或公共区域内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如需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须事先报经甲方、物业管理单位或有关部门同意后进行。
(3)对因自身原因发生的消防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发现存在危及消防安全或存在安全消防隐患的情况时,及时向甲方或物业管理单位通报。
(5)在发生消防事故时,迅速报告甲方及有关部门。
7.2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1)合理使用并爱护对租赁范围内的房屋及设施设备,保持租赁物业在租赁期内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2)因乙方原因造成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因乙方故意或过失造成租赁物业结构和配套设施、设备的故障、损坏,乙方将承担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7.3装饰装修安全管理
(1)乙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北京市消防管理规定自行承担房屋的装修、改造费用及责任。乙方对所租房产进行装修时,必须提前二周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书面装修设计方案和施工安排说明,在获甲方书面同意并交纳相关费用后,方可进行。装修或改造应当遵守装修管理制度和规定。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装修工程施工过程,并随时对不符合装修管理制度的行为加以制止并要求其改正。如乙方拒绝改正,则甲方有权自行加以纠正,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乙方对装修工作可能给本项目之公共部分或有关相邻人士造成的任何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任何涉及改良、变更设备设施的工程,或与之相关的工作,倘有牵涉中央及公共系统者,则有关部分工程将全部只能由甲方指定的承包商进行。乙方承包商或分承包商进行非牵涉中央及公共系统的工程,均应按照甲方要求办理,乙方在展开任何工程前必须签字同意遵守该守则。
7.4用电及燃气安全管理
(1)不得擅自拆改电路、燃气管道,使用电器或燃气设备应在额定负荷范围内,严禁私拉乱接及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
(2)定期或不定期对电气、燃气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检测。
(3)电气与燃气设备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有关技术安全规定。
(4)不得擅自私接电源、插座及照明等一般用电设施;如需要增加,应确认线路满足负荷要求后,由电气专业人员安装。电气、燃气设备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人员定期进行检查。
(5)不得随意乱接、擅自增加燃气和电器设备,不私自使用电暖器、电炉子、热的快、电饭煲、电褥子等大功率电热器具。
(6)乙方对违反物业租赁合同或本协议规定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7)乙方不得在商铺内随意留置人口过夜。
三、事故处置和责任承担
1.当发生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安全事故时,乙方应按甲方相关制度要求立即向甲方报告,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好事故现场,协助和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2.乙方承担由于安全管理原因造成的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在内的一切责任。
四、其它
1.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为本合同中安全条款的补充文件,在合同范围和合同期限内,同等有效。
3.本协议在执行中修订的条款内容和补充的事项、经协商后形成的文件均属本协议的有效部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附件六:廉政协议
廉政协议
甲方:北京津轨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XXXXXXXXXXXXXX
为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的行为发生,根据国家有关廉政建设规定和甲方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内容,为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合同各项规定落实和预防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结合本合同的特点,特制订本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甲方工作人员应保持与乙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和收授回扣。
三、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介绍亲属或亲友从事与甲方合同有关的经济活动。
六、乙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对业务工作,不得为获得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甲方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
七、乙方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合同取费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八、乙方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经济合同为借口,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高档娱乐场所。
九、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或个人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十、乙方如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向领导或者甲方上级主管单位举报。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
十一、本协议履行中,甲乙双方(党委、纪检部门)不定期举行联席会议依据本协议规定进行情通报,检查执行情况。
十二、本协议履行中,如发现甲方工作人员违反上述协议者视情节,予以批评,通报,停止工作;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经济与法律责任。
十三、本协议履行中,如发现乙方工作人员违反上述协议,甲方将根据具体情节、造成的后果予以以下处罚: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额1—5%的违约金;终止合同;解除合同。还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的法律责任。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附件七:档案归档协议
档案归档协议
甲方:北京津轨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XXXXXXX
为做好档案资料工作,保证各类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规范性,特签订本协议:
一、乙方职责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有关规定和甲方要求,负责施工资料(及合同要求的资料)管理工作,实行技术负责人负责制并设专人对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负责分包单位施工资料的编纂,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2.乙方将装修改造相关方案及图纸与政府批件报备至甲方,如乙方对该租赁房产进行多次装修与改建的,需按将每次装修改建相关资料报备至甲方。
3.归档文件必须是原件,确无原件的,须归档有效复印件。
4.工程或设备档案资料(其他类合同约定资料)于初步验收前(其他类付尾款前)15日内,应得到甲方对已形成的建设工程(及按合同要求)档案进行验收并取得认可证明。
二、档案归档验收
1.按北京市档案局档案要求归档,由甲方档案室依据有关规定对所有档案进行验收。
2.乙方统一向甲方移交竣工档案,乙方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上交竣工图CAD文件及施工照片,档案验收合格、办理正式交接收据后进行下阶段工作。
三、违约责任
1.甲方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档案进行检查,如有档案不完整、不真实、不能按时归档的,可暂停乙方装修施工。
2.乙方档案材料不真实,甲方根据情节追究乙方履约保证金1%--3%的违约金;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将档案归档,甲方有权扣留10%的履约保证金作为档案归档保证金,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四、本协议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双方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