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车3号线和平路站B口商业项目招商公告
一、招商条件
北京公车3号线和平路B口商业项目招商单位为北京津轨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商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承租人进行公开招商,择优选定承租人。
二、项目概况与招商范围
(一)项目名称:北京公车3号线和平路站B口商业项目。
(二)项目概况及地点:
项目位于北京市和平区公车3号线和平路站负一层站厅层,总计租赁面积100㎡,单间25㎡,共4间。
(三)招商范围:北京公车3号线和平路站B口商业4间商铺。
(四)经营管理要求:经营品牌及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商家需自行取得行业经营相关许可,日常经营遵守《公车商铺现场管理规定》。严禁利用公车商铺储藏和经营易燃、易爆物品,也严禁将这类物品带进公车车站及商铺,商铺内不准吸烟以及售卖烟草制品,不准使用明火。商铺内不准使用产生异味、水蒸气的电加热设备或器具,不准私自对商铺内审批通过的电源进行接驳或改装。
(五)合同期限:租赁期5年(不含装修期),装修期自场地交付后15天(不计租)。
(六)租金及支付方式:不低于10元/天·㎡,租金每2年递增5%,按年支付,并于每个付款周期开始前完成年度租金支付工作,履约担保形式为保证金,金额为合同期最后一年三个月租金。
(七)签订合同时间要求:自发布中选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协议并缴纳首期租金及履约保证金。
(八)场地交付标准:白墙、地砖、玻璃门、防火卷帘已安装到位。各商铺电量预留分别为20KW、5KW、12KW、10KW,已预留至商铺,无上下水,商家进场后不得对建筑主体进行破拆装修改建。
(九)产权证:本项目不提供产权证,承租人自行办理经营所需全部手续。
(十) 正式合同签订前,招商人有权随时变更招商项目,废止全部候选人,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报名资格
(一)参选商家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且具备独立法定代表人资格的单位。
(二)本次招商要求参选商家具体资格如下:
商铺 |
电量 |
业态规划 |
资格条件 |
1号商铺 |
20KW |
便利店 |
1.品牌直营 2.全国在营门店1000家及以上 3.北京在营门店150家及以上 4.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及以上 |
2号商铺 |
5KW |
预包装食品店 |
1.品牌直营 2.全国在营门店1000家及以上 3.北京在营门店20家及以上 4.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及以上 |
3号商铺 |
12KW |
便利店 |
1.品牌直营 2.北京在营门店100家及以上 3.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万元及以上 |
4号商铺 |
10KW |
烘焙店 |
1.品牌直营 2.北京在营门店80家及以上 3.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及以上 |
(三)中选后以直营方式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租、分租或转为加盟店形式开展经营活动。
(四)本项目不接受商家联合体参选。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以上法定代表人,或者存在控股或被控股、管理关系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定代表人,不得参加同一商铺比选工作。
四、参选报名方式
凡具备资格要求的商家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报名:
(一)商家需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全国(含北京)的在营门店明细清单(含城市、商铺地址、各城市商铺数量小计,文件具体格式见附件)到北京市西青区才智道36号418室,满足资格条件的商家进行现场报名,报名成功后按照规定时间获取招商文件(提供的上述文件均需加盖参选单位公章)。
(二)各商家对各商铺不可兼投且不兼中。
五、参选报名计划工作安排
(一)发布招商公告及接受报名时间:2019年7月15日至2019 年7月18日。
(二)本招商项目的报名截止时间为:2019年7月18日16时00分(北京时间)。
(三)获取招商文件时间:2019年7月19日至2019年7月22日,每份文件300元,收款账户名称:
公司名称:北京津轨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浦隆支行
账户:77220078801300000544
(四)公告发布媒体
本公告在澳门6766网站net集团有限公司官网(http://www.tjgdjt.com)发布通知及项目现场张贴。
(五)收取招商响应文件时间:2019年7月31日9时00分至10时30分,过期无效。
六、招商文件的获取
凡报名通过的参选商家,请于2019年7月19日至2019年7月22日 (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 时00分至11 时00分,下午14时00分至16时00分(北京时间),与我公司联系并获取招商文件。
项目招商单位:北京津轨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 黄靖雯 电话:01-83997379。
2019年7月15日
附件:
品牌在营门店明细清单
序号 |
省级行政区 |
序号 |
地址 |
开店数量小计 |
1 |
北京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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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共计: 家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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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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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其他省级行政区 (按名称罗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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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开店数量(含北京) |
全国共计: 家 |
注:
1.以省级行政区为单位进行罗列。
2.参选商家应对所报业绩的真实性负责,若提供虚假业绩,一经评审小组确认,则按作废处理,按相关规定执行。